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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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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中國法學會王其汪副會長來訪-理事長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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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參訪陽明生醫並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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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五 章 罚则
1.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一 章 总则
2.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二 章 行政
3.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三 章 民事
4.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四 章 刑事
5.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五 章 罚则
6.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六 章 附则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六 章 附则 第 95 条 主管机关于实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工作前,应经立法院决议;立法院如于会期内一个月未为决议,视为同意。 第 95-1 条 主管机关实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直接通商、通航前,得先行试办金门、马祖、澎湖与大陆地区之通商、通航。前项试办与大陆地区直接通商、通航之实施区域、试办期间,及其有关航 运往来许可、人员入出许可、物品输出入管理、金融往来、通关、检验、检疫、查缉及其他往来相关事项,由行政院以实施办法定之。前项试办实施区域与大陆地区 通航之港口、机场或商端口,就通航事项,准用通商口岸规定。输入试办实施区域之大陆地区物品,未经许可,不得运往其他台湾地区; 试办实施区域以外之台湾地区物品,未经许可,不得运往大陆地区。但少量自用之大陆地区物品,得以邮寄或旅客携带进入其他台湾地区;其物品项目及数量限额, 由行政院定之。违反前项规定,未经许可者,依海关缉私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邮寄或旅客携带之大陆地区物品,其项目、数量超过前项限制范围 者,由海关依关税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本条试办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利益、安全之虞或其他重大事由时,得由行政院以命令终止一部或全部之实施。 第 95-2 条 各主管机关依本条例规定受理申请许可、核发证照,得收取审查费、证照费;其收费标准,由各主管机关定之。 第 95-3 条 依本条例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之事务,不适用行政程序法之规定。 第 95-4 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行政院定之。 第 96 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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