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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ylchang - 法律條文 | 2016-01-07 | 人氣:1839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署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第 3142 次會議予以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80085712A  號函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第 2  項予以核定;並   送立法院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陸字第 0980085712 號函送立   法院備查     &nb... 觀看完整文章

ylchang - 法律條文 | 2016-01-07 | 人氣:1869
【轉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 簽訂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6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經平等 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一章  總則         一、合作事項             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  ... 觀看完整文章

ylchang - 法律條文 | 2016-01-07 | 人氣:1929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四、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 觀看完整文章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1714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七、送達文書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 。             受請求方應於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時協助送達。       &... 觀看完整文章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1825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十三、提出請求               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助請求。但緊急情況下,經受               請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並於十日內以書面確認。    &... 觀看完整文章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1789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十一、協議履行與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 觀看完整文章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2363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正日期 民国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 29 条    大陆地区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探视或进行其他 相关活动: 一、其亲属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澳门居民或外国人在台湾地区经司法机     关羁押或执行徒刑,而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其申请案,每年一次并以二人为限。 二、其亲属为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澳门居民或外国人在台湾地区遭遇不可    ... 觀看完整文章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2081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发布日期:民国 99 年 07 月 01 日 法规类别 :行政 > 财政部 > 赋税目  第 1 条   本办法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二十九  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大陆地区船舶运送业:指依大陆地区法律设立登记之公司,经依台湾     地区与大陆地区海运直航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   &n... 觀看完整文章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1815
【轉載自全國法規網站】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 2 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先取得航權後,始得申請飛航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以下簡稱兩岸)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 前項航權之分配及管理,準用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第三條至第六 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   第 9 條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飛航兩岸定期航線,其航線證書申請、繳還 、註銷或換發、證書費與其有效期限、航線暫停、終止或復航及定期飛航 班機時間表報核等事項,準... 觀看完整文章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1938
【轉載自全國法規網站】 ~修正日期 民国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 2 条    台湾地区民用航空运输业应先取得航权后,始得申请飞航台湾地区与大陆 地区(以下简称两岸)定期航线或客、货运包机。 前项航权之分配及管理,准用国际航权分配及包机审查纲要第三条至第六 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   第 9 条    大陆地区民用航空运输业申请飞航两岸定期航线,其航线证书申请、缴还 、注销或换发、证书费与其有效期限、航线暂停、终止或复航及定期飞航 班机时间表报核等事项,...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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