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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當前戶政制度改革的重要成就評析

本研究由上揭「時期」劃分,說明臺灣的戶政制度變革的三個關鍵時期;唯就其各時期的機制變革(mechanism reform)而言,則可由下列四項改造分析之:

一、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1945年,政府接管日據時期戶口管理業務後,即研究該項既有的人口管理措施,而有修改戶籍法之考量。直至1946年,即依該研究報告並參酌可行性,訂定「國民身分證實施暨公務員領證辦法」,就18歲以上國民核發國民身分證,隨後又於1954年修改該辦法,規定年滿14歲以上之國民一律核發。國民身分證係依戶籍地編列以村(里)為單位之口號,如戶籍地為:南投縣竹山鎮桶頭里小旗巷36,即編「投竹桶第○○號」之國民身分證。固然國民身分證本在作為個人身分之「公證文書」,但因個人口號未能與「人力資源統整」結合,自有改革之必要。

19654月,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至19665月完成。此次國民身分證格式,改為配賦一文字碼加九位數字碼所形成之統一編號,並自1971年起三個月內出生即個自配賦統一編號;1976年刪除村(里)所編之口號,且祇保留統一編號。

關於國民身分證配賦個人統一編號的意義,為:

1. 每一位國民在其國民身分證配賦獨一無二的「統一編號」[1]M×××88××××;亦即以文字碼代表地方自治團體,如戶籍地南投縣,再以南投縣分配9位數字,而成每位國民之國民身分證內設有統一編號。嗣後不再有個人以村(里)為單位之口號。此項變革最大優點,即可使每個人的號碼電腦化處理;此在e化時代自然深具意義。任何資訊建卡即衍生困擾,乃臺灣開啟電腦化或稱資訊化的最大動力。

2. 每位國民配賦有統一編號,就人力資源管理而言,當係應用現代管理科技的必要條件。目前不論健保卡、勞保、駕照等具證明力的卡號證件得以與國民身分證具相同之效力,此應係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後續效應。

3. 每位國民由統一編號以對比國家人力資源管理固然重要;而對於社會治安的控管尤其重要。在指紋不得建置的惡劣人權保障下,統一編號可謂是最具「管理」和「控制」的資源作為效果。

4. 臺灣最重要的資源就是「人力資源」(human resources),設若不編定統一編號如何統整分析,更遑論規劃和運用。戶口資料故在社會治安的消極性作為上有其貢獻,但如能由人力資源管理的積極性作為去思考,該項資源將是「用之不盡」的寶藏;祇可惜民政部門迄未成立人力資源內部單位,其統計單位亦祇在「統計」而非「應用人力分析」,不無值得改進之處。

5. 臺灣目前教育資源過賸,令人隱憂。其主要依據係「少子化」和「高齡化」的「人口資料」。祇是主管戶政的戶政司,在人力資源方面殆無多大的服務貢獻,甚至可說因其登記資料的日益簡化和刪除,而有較嚴重的機制運作缺失。

二、廢止戶籍本籍制度

由於國人一向安土重遷;尤其堅持落葉歸根。對於個往生長的地方,不僅以「住所」[2]看待,而且本諸「衣錦還鄉」的「本土」觀念,對於「本籍」至關重視。1964年臺灣光復,有鑑於日據時期戶口制度即有「本籍」的機制;復以大陸亦有此制度,自然不輕易變動[3]。因之,臺灣的戶籍制度,除有戶籍之設計外,尚有「本籍」之規定,在臺灣的國民,即因有本籍,復因選罷法有回本籍投票之規定,致常有「一人兩票」(one man, two vote)的假象,而形成權利不平等的機制。

雖說本籍登記旨在確定人與地域關係之法律行為,以為權利義務配賦之根據;同時,確立個人戶籍登記資料之得以集中保管,如同一人在不同地域申請戶籍登記資料能彙集於一地,致有利於戶政系統管理(內政部2011106)。其實本籍的規定,除選舉權的「特別設計」外,其他尚有報考國家考試擇優錄取,報考大學聯招技術學院(二專、三專、五專),乃至高中(職)聯招得以加分錄取的優惠機制,形成考試不公平的爭議制度;尤其在野黨(尤指民進黨)更以此攻詰執政黨所形成的族群對立和省籍問題。因之,為根本解決此項爭議不休的「不平等」機制尤其是形成省籍對立問題,俾得避免地域偏狹觀念,用以強化國家認同(state identity),乃於1992629日,經由修正戶籍法刪除「本籍」之規定。

廢止戶籍本籍制度的機制價值,包括:

1. 實踐憲法對於平等權的實質意義。鑑於以邊疆地域獲有考試加分錄取之國民,竟多數未曾有邊疆的居住經驗,且在臺灣出生者占多數。在此情形下加分錄取,對同在臺灣出生或成長而不得加分國民而言,自然相對不平等。刪除本籍規定,該項優惠因無其他法之依據,一旦取消,即可回復憲法平等權的合理行使。

2. 本籍所為多項優惠措施,已使憲法平等權之行使落空,再因此而衍生省籍問題,乃至族群對立,更為民主法治國家所不為。因之,在本籍刪除後,省籍問題雖未必消弭,卻能不以本籍為爭議之工具或媒介,則是刪除本籍之本旨。就刪除本籍已長達二十餘年觀之,人民已能完全接受以「戶籍」為準繩的各項機制設計,足見刪除本籍之時機已成熟,而且此項新機制設計完全符合憲政主義,則是一項影響深遠的成就。

3. 本籍制度廢止後,政府戶政改革的範圍擴大,近些年來的地方戶政便民措施,即是因「設限少」,自然可獲「改革多」的成果,有以致之。

三、實施戶政資訊化

戶政在每位國民皆有一號的國民身分證創新設計下,不僅利於戶政單位之統計分析和資訊管理,而且加速臺灣推動「戶政資訊電腦化」。此項戶政資訊電腦化的推動,固然所費不貲,而且時間耗長,但貢獻殊多,可謂「革命性創舉」。自1985年由內政部開始規劃戶政電腦化,1997年完成全國戶役政電腦化系統連線作業。此種以電腦資訊方式處理戶籍資訊,確係政府數十年來較具創新的服務作為。

內政部在戶役政資訊電腦化系統全國連線完成後,並不曾稍歇,仍因應電腦的加速e化,由1994年~2004年的第一代「分散式資訊處理架構的原則」,進步到2004年~2009年第二代的「電腦主機集中化原則」,以至2009迄今的第三代系統:「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所強調的「異地備援設備」的建置(內政部 2011: 312-315[4]。雖然在2014年春天曾有嚴重的當機,但瑕不掩瑜,戶政資訊化的成就,確實是臺灣在本世紀的重大成就之一。

實施戶政資訊化的歷史貢獻,諸如:

1. 戶政電腦化前,電腦化後比較

(1)以電腦代替人工,提高工作效率,增加資訊處理速度及正確性。

(2)電腦網路連接服務,減少民眾往返奔波的等候時間。

(3)戶籍資料儲存空間減少。

2. 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效益

就第三代戶政資訊系統所獲效益,包括:

(1)提供即時服務,使各級政府機關可迅速正確掌握人口最新異動資訊,據以推動業務,釐訂有效政策。

(2)加強建置全方位的安全防護網,嚴密國人身分辨識機制,提高自然人憑證IC卡之安全性,確保個人隱私。

(3)其效益計量:

a.服務、文件共用及重用,節省軟體重新開發成本。

b.作業流程精簡,節省民眾等待之時間成本。

c.服務上線時間縮短人工作業之時間成本。

d.政府機關資料登錄減量之人力成本。

e.紙張、碳粉用量節省之資源成本。(內政部 2011:322-326)

四、開辦跨域戶籍登記

  由於地方政府在資訊e化的積極作為,除前述戶役政電腦化外,在地政、稅政方面皆已完成全國連線,致形成「電子化政府」(e-government)。就以戶政而言,依戶籍法第26條前段:「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第47條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60條更明確規定: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61條規定: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

    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

    所申請。

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公報者,得向戶籍地

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就上揭戶籍法規定意旨,戶籍登記以「本人親自登記為原則」,但登記復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原則」,對於旅居海外固然不方便,就是在國內一旦就學或就業而有殊多不方便辦理登記之困擾。所倖內政部在地方政府強烈反映後,已朝便民利民方向修正或以「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茲依金門縣政府發布新聞(金門日報2014:8/2)所載:

  金門地處離島,旅臺鄉親往往僅為了申辦姓名變更等案件,而須親自搭飛機來金門申辦,徒浪費時間與金錢。有鑑於此,金門縣政府自從101年7月16日起,即著手在戶政、地政及稅務業務與臺灣縣市展開合作,經過不斷的溝通與協調,在103年5月1日完成與六都合作之拼圖。

  跨域合作的目的在於增加鄉親的便利,比如說住在臺南市或是高雄市的鄉親想要辦理姓名變更、土地登記、建物測量或房屋稅減免等案件,只要分別到臺南市政府或高雄市政府的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及稅務局申請即可,經臺南市政府或高雄市政府收件窗口資格及文件審查無誤後,以郵寄方式傳送至金門辦理,金門縣政府相關單位辦理完成後,直接郵寄給申請人,此舉除了節省交通費用外,也減少來回奔波之苦及時間成本。

此項離島縣與六都的跨域合作,係由「戶政管理」之e化開始;即表示戶政e化的多元成就與貢獻。

  戶政e化的積極作為,包括:

1. 戶政e化的完成連線,促使跨域服務或稱跨域治理(across boundary governance)在戶政方面達致為民眾滿意的服務項目。

2. 正因戶政資訊化,跨域服務已成為各該直轄市最重要的強化為民服務項目,而且創新或改革事項,亦已列為戶政e化的不斷推進項目之中。

3.跨域治理由基層治理做起,戶政e化服務項目不斷擴大,正證明跨域治理不僅是理論上可行;而且在實務上亦是最可發揮的為民服務事項之一。

 

 

[1] 每位國民皆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本可做到獨一無二,而且另設「檢查號碼」校正,更當可萬無一失,卻因政策上因應習俗避開「4」號,而致偶爾尚可發現重號的謬誤。

[2] 民法第20條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的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此與戶籍地並無必然關係,但與本籍之概念較為近似。

[3] 憲法第28條第3項規定:「現任官吏不得於住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即是人民除戶籍外,尚有本籍之設定所為之機制設計。

[4] 自今(2014)年春天以來,電腦化或稱資訊化的戶政資訊系統,因軟體的設計出現問題,而有長久的當機情形,頗受輿論批評,不僅主辦司主管受到調職處分,內政部長及行政院長且曾向立法機關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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