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碧珠/【釋字778號】醫藥分業制度的省思
一位毛姓婦產科醫師因診療子官炎症(骨盆腔發炎)併出血,遭檢舉無藥師卻要求病人書立緊急調劑請求書而親自施打針劑並給藥,違反現行《藥事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並遭台北市衛生局檢查後予以裁罰3萬元罰鍰。毛姓醫師最後聲請大法官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於6月17日作成釋字第778號解釋。
釋字第778號解釋第一段首揭系爭規定一尚無違憲,惟第二段認其子法及函釋(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系爭函)違憲。綜觀釋字第778號解釋文、理由書及相關意見書,依筆者之見,在系爭法令函釋規定及100年4月12日FDA函釋(藥字第10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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