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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旅遊沒有法律假期

法學知識 / 2016-06-07 / 人氣: 2100

休閒旅遊沒有法律假期

 

現有法律制度下,消費者最大,有缺陷的商品和服務都可以索賠,法院和主管機關都採用有利消費者解釋的原則。像大家在春節期間免不了在外吃喝玩樂,所購買的各種商品、服務,若發生衛生或安全等問題,廠商大概跑不了責任。

 

以消費安全的層面來說,像我們到私人經營的遊樂園使用遊樂器材而受傷,或因為投宿的飯店地板太滑而跌倒,經營者幫忙打一一九專線叫救護車,我們常會認為是經營者好意而感動不已,但法律上他們理當如此,因為他們有責任提供顧客一個安全環境。

 

假如民眾使用的是公共設施,例如去爬山,結果發生意外而摔斷了腿,即使政府沒有在這個天然環境中設置健行步道、欄杆等「人工設施」,摔斷腿的民眾仍然有理由申請國家賠償。關鍵在於,政府開放或默許同意大家到那裡爬山,沒有明令禁止。

 

人身安全之外,還有物品安全。如果東西丟了,要由誰負責任呢?舉租賃契約為例,典型的情況就是租房子,如果房客的東西不見了,房東原則上沒有必要負責。

 

單純提供停車場供客人停車的法律關係也是如此。路邊停車場屬於租賃契約範圍,只是出租停車格,依停車時間計費,所以車輛失竊由車主自行負責。但是在此提醒一下,曾有某遊樂園向旅客收取的是「車輛保管費」,法律關係轉變成寄託契約,結果旅客的高級轎車失竊,要求賠償,遊樂園請律師打官司打了好幾年,最後仍然被判賠償。

 

補充說明,住宿包括幾種契約,(一)單純提供住宿場所為租賃契約;(二)供應早餐、下午茶則為買賣契約;(三)提供服務、保管東西,則是委任契約;至於(四)寄放物品,則屬於法定的寄託契約。

 

所以,提供客人「一泊二食」外加「免費泡湯」等服務的飯店、民宿主人,責任重大。一般旅客出門旅遊度假都有攜帶行李物品的習性,例如工作專用的筆記型電腦、拍風景照用的相機;女性也喜歡配戴簡易珠寶來打扮;如果這些東西有毀損、喪失,旅客可以要求飯店賠償;除了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原則上飯店或民宿必須負責,負責對象更涵蓋與客人同行的伴侶、友人。

 

但法律講究公平,不能讓飯店責任過重,因此,客人攜帶現款、珠寶或貴重物品,要申報、說明數量以及交付保管等行為,才能主張權益;如果旅客在東西毀損、失竊後懶得通知場所主人,場所主人也可以例外不負責。有人會問,飯店如果事先拒絕為客人保管這類貴重物品呢?這個不必擔心,沒有用,飯店要負責任。

 

但是在一般的餐廳、健身房、SPA館,消費者帶貴重物品(例如相機、音響、珠寶等)去,就要自己小心看管了,因為這一類場所主人只須對顧客攜帶的眼鏡、手機等「通常物品」負起遺失或損壞責任。

 

法律櫥窗─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因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的行為,或因公有的公共設施,導致人民的權利受損時,可向國家請求賠償的制度,分析它的賠償類型如下:

1.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致損害人民權益。

2.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損害人民權益。

3.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損害人民權益。

4.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的人於行使公權力時,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

5. 其他公法人(如農田水利會)

被害人要求國家賠償須向公務員或公有公共設施所屬機關或公法人請求,其程序要先申請國賠,與公務單位等協議,如協議不成或受理機關遲不處裡(60日),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以歷年來獲得國家賠償的事例中,林林總總,例如因為路上有空洞而跌傷、落石擊中車輛與路人、鄉公所未捕捉野狗而被咬死、遊覽車被火車撞擊、遭鎮暴警察打傷、禁泳區溺斃、籃球架倒塌921地震大樓倒塌致死、行道樹壓傷汽車等。

 

法律基地

1. 民法第184

2. 民法第191

3. 民法第421

4. 民法第606

5. 民法第607

6. 民法第608

7. 民法第609

8. 國家賠償法第2

9. 國家賠償法第3

10. 國家賠償法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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