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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会与海协会有关「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共识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 1826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签订日期
民国 101 年 08 月 09 日  

    为落实「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进一步加强对两岸投资人及相
关人员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海峡两岸关
系协会协商同意,就两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采取以下具体措施达成共识:
双方将依据各自规定,对另一方投资人及相关人员,自限制人身自由时起
24  小时内通知。同时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建
立的联系机制,及时通报对方指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并且应尽量缩短通报
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家属透过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向另一方业务主管部门进
行查询,另一方应将查询结果尽快回复。

大陆公安机关对台湾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投资企业中的台方
员工及其随行家属,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时,应在 24 小
时内依法通知当事人在大陆的家属;当事人家属不在大陆的,公安机关可
以通知其在大陆的投资企业。

台湾法务及司法警察机关对大陆投资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大陆投资企业中
的陆方员工及其随行家属,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时,应在
24  小时内依法通知当事人在台湾的家属或所投资企业。

双方认为,「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实施以来,双方透
过已建立的通报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了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者的重要讯息
,并依据各自规定,为家属探视及律师会见提供了便利。在此基础上,「
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的签署,实为更进一步加强两岸投资人及
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双方在既有协议的基础之上,将持续完
善相关机制,深化协议成效,以确保两岸民众的权益。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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