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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经贸事务非营利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来台设立办事处许可办法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 1743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发布日期
民国 101 年 04 月 20 日

第 3 条    大陆地区经贸事务非营利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申请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
处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立五年以上之经贸事务非营利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二、设立之宗旨或任务须为促进产业、投资或贸易发展之事项。
三、有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从事业务活动之必要。
四、对促进两岸经贸活动无不良纪录。

 
第 5 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
事處,其業務活動範圍以為兩岸投資企業提供服務或從事兩岸貿易服務為
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之其他業務活動,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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