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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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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中國法學會王其汪副會長來訪-理事長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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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參訪陽明生醫並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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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廈門知識產權協會來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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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四章 請求程序
1.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沿革
2.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一章 總則
3.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二章 共同打擊犯罪
5.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四章 請求程序
6.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五章 附則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十一、協議履行與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二十二、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二十三、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二十四、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後生效,最遲不 超過六十日。 本協議於四月二十六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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