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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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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中國法學會王其汪副會長來訪-理事長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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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參訪陽明生醫並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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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廈門知識產權協會來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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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二章 共同打擊犯罪
1.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沿革
2.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一章 總則
3.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二章 共同打擊犯罪
5.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四章 請求程序
6.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五章 附則
6.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五章 附則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十三、提出請求 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助請求。但緊急情況下,經受 請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並於十日內以書面確認。 請求書應包含以下內容:請求部門、請求目的、事項說明 、案情摘要及執行請求所需其他資料等。 如因請求書內容欠缺致無法執行請求,可要求請求方補充 資料。 十四、執行請求 雙方同意依本協議及己方規定,協助執行對方請求,並及 時通報執行情況。 若執行請求將妨礙正在進行之偵查、起訴或審判程序,可 暫緩提供協助,並及時向對方說明理由。 如無法完成請求事項,應向對方說明並送還相關資料。 十五、不予協助 雙方同意因請求內容不符合己方規定或執行請求將損害己 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得不予協助,並向對方說 明。 十六、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請求協助與執行請求的相關資料予以保密。但 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七、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書所載目的事項,使用對方協助提供之 資料。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八、互免證明 雙方同意依本協議請求及協助提供之證據資料、司法文書 及其他資料,不要求任何形式之證明。 十九、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就提出請求、答復請求、結果通報等文書,使用 雙方商定之文書格式。 二十、協助費用 列費用: (一)鑑定費用; (二)筆譯、口譯及謄寫費用; (三)為請求方提供協助之證人、鑑定人,因前往、停留、離 開請求方所生之費用; (四)其他雙方約定之費用。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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