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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兩岸和平發展法學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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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中國法學會王其汪副會長來訪-理事長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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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參訪陽明生醫並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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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廈門知識產權協會來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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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二章 共同打击犯罪
1.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一章 总则
2.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二章 共同打击犯罪
3.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三章 司法互助
4.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四章 请求程序
5.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五章 附则
4.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四章 请求程序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四、合作范围 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 双方同意着重打击下列犯罪: (一)涉及杀人、抢劫、绑架、走私、枪械、毒品、人口贩运、 组织偷渡及跨境有组织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诈骗、洗钱、伪造或变造货币及有价证券等 经济犯罪; (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动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 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 五、协助侦查 双方同意交换涉及犯罪有关情资,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 刑事嫌疑犯,并于必要时合作协查、侦办。 六、人员遣返 双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则,在原有基础上 ,增加海运或空运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并 于交接时移交有关卷证(证据)、签署交接书。 受请求方已对遣返对象进行司法程序者,得于程序终结后遣 返。 受请求方认为有重大关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视情决定遣 返。 非经受请求方同意,请求方不得对遣返对象追诉遣返请求以 外的行为。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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