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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花絮 管理員 - 本會消息 | 2016-11-25 | 人氣:1445

法律風險研討,中外學者熱烈探索

    第三屆法律風險管理國際學術研討會於2016年11月15日假亞洲大學行政大樓哈佛講堂舉辦,開幕式由亞洲大學蔡進發校長致詞,歡迎國內外學者前來亞洲大學參加研討會,希望與會學者專家抽空參觀亞洲大學美麗校園,法務部邱太三部長致詞,強調法律風險管理已成為亞洲大學財法系特色,藉著國內外學者深入探討,必能使這個議題更為明確實用。

    本會理事長施茂林教授在會中致詞,指出本次研討會探討議題廣泛,包括智識產權、課稅訴訟、氣候變動應對、醫病關係、災難安全、特留分、性別平等、刑罰量刑、外國人基本權等,讓法律風險圖像更擴大與明顯,各報告相當深入,凸顯法律風險與管理之實益與重要性,而且參加之學者專家來自美國、德國、日本、韓國及國內著名教授,均本其專業闡述其理念,有助於瞭解法律風險涉及之層面與管理策略,可說是近年來討論法律風險管理最大型之國際研討會,他特別推崇亞洲大學辦理此次研討會之用心與成果。

    第一場由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謝如蘭副教授主持,美國加州西部法學院副院長James Cooper報告「知識產權盜版帶來的持續挑戰與台灣機會」,法瑪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蔡坤旺律師評論。第二場由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魏馬哲助理教授主持,德國黑森邦財政法院法官Dr.iur.Holger Berninghaus報告「課稅事實調查與稅務訴訟-以德國稅務訴訟程序和稅捐機關調查程序中心」,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李惠宗教授評論。第三場由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賴宇松副教授主持,日本一橋大學大學院法學研究科山田洋教授報告「氣候變遷風險之計畫法上之對應-以洪水風險管理為中心」,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羅承宗副教授評論。第四場由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林俊宏教授主持,嶺東科技大學張婷助理教授報告「臺灣醫療機構法律風險管理與預立指示對醫病關係之影響」,旨在討論近年已被國際與各國所接受之展現病人自主方式之預立指示,基於法律風險管理角度,建議為避免醫療糾紛,醫療機構可準備預立指示議題相關之標準作業流程。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蔡佩芬副教授評論。第五場由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客座教授朱武獻教授主持,韓國全北大學校法學專門大學院金容燮敎授報告「韓國的災難及安全管理法制的現狀與課題」,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王國治副教授評論。

    第六場由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李維宗副教授主持,報告後由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張智聖助理教授評論。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王國治副教授報告「從世界各國特留分看台灣、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特留分之比較研究」,提到兩岸四地對於特留分問題的法律規定有相似之處,而在形式上又有所不同,臺灣民法繼承編第1187條及第1255條有關特留分規定,則較為具體、明確,便於實施和運用,大陸繼承法對於遺贈則無特留分之規定,僅於第19條規定,僅限於保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香港地區依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符合法定條件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從死者遺產中提供經濟給養,從側面而且間接的保護特留分的規定,澳門地區依據民法典第2009條規定扣減遺囑處分。也建議我國民法第1145條增訂第一條第六款:「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扶養父母者,父母得預立書面表示喪失繼承權,經過法院認證者。」如此對於不孝子女就沒有特留分最低度的保障額,如此才能有警世的效用。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蔡佩芬副教授報告「醫療仲裁條款之合法性要件研究」,提到入院契約重點內容通常很多頁,業者有義務簡略告知重點,尤其附麗在契約的仲裁條款或得獨立於契約而個別認定效力之其他條款,業者應該提醒簽署者注意,只要業者進到提醒與告知責任時,家屬病患為把契約看完或被提醒時未曾理解也不問或不提出協議修改而逕自簽名時,這責任該由家屬病患承擔。倘若業者態度是無法修改只能照著簽不簽選一種食,這是顯失公平。契約中是否存在顯失公平字眼,應該要就契約整體判斷是否存在不公平內容,以及調查執行的情形,並且必須被靈活的適用,要考慮到全部特殊的事實和情況,所以法院還應該要個別考量個案狀況,特定行為在某些契約或契約條款中可能是公平的,但在其他契約中卻是不公平的。

    第七場由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宋名晰助理教授主持,報告後由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謝如蘭副教授評論。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蘇滿麗助理教授報告「性別平等個案處理法律政策於校園執行及國家責任分析」,以性別教育法之立法歷程進行以及現行規範程序進行作為概述,並以一矚目校園性平案件進行法育責任分析,回觀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目的既為「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則校園教育工作者是否能徹底了解該立法目的,致力於建置、維護性別友善校園,而非僅於性別事件發生時,誤解對於個案進行究責程序為法律目的。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張智聖助理教授報告「法律風險管理動態平衡模型之建構」,法律糾紛發生主因為利益之衝突與不平衡,本文對法律風險管理預防法學、政策法學之理論與實用,在「建構實在論」科學哲學之理路脈絡中,採「西學為體,中學為用」之法、理、情宏觀視野,以人性尊嚴為主流核心價值,張教授綜合應用「動態平衡天平模型」、「系統整合模型」、「燈號理論法秩序系統模型」、「上下層建築動態平衡模型」、「新法位階模型」、「動態平衡太極模型」六大動態模型執簡馭繁,呈現法律風險管預防法學、政策法學、實用法學之特質,藉由理論模型之不斷交互運用、測試操作,從實證回饋中校準,找出盲點,探究原因,發展預警、回應策略,解釋、預測並解決實際問題。

    第八場由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林田富副教授主持,報告後由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蔡佩芬副教授評論。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宋名晰助理教授報告「由美國聯邦量刑準據於聯邦電腦犯罪之適用與功能反思我國妨害電腦使用罪司法量刑輕刑化現象的問題解決模式」,藉由實務判解的觀察以及司法實務的統計數字,歸納分析出我國司法於妨害電腦使用罪量刑上的量刑輕化特色。若妨害電腦使用罪法定刑的向下修正尚不可行,則制定一套如美國聯邦量刑準據的機制,改變司法輕刑化之異常現象,避免量刑論理之不一致,落實量刑的一致,以建立人民對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規範之信賴,目前無疑是可行的方案之一。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謝如蘭副教授、魏馬哲助理教授報告「以德國學說與判例為借鏡論我國課稅平等原則」,從保障人民平等權的角度出發,分別探討租稅立法者及稅捐機關在課稅公平原則下權限的行使,並納入德國近年來的學說及判決,嘗試建構出一租稅立法者及稅捐機關在法治國原則下行使權限的模式,也期望該模式的建立,能夠作為日後租稅立法者及稅捐機關課稅時的準則,實現所謂「符合法治國體系化的課稅」。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李東穎助理教授報告「全球經濟整合與外國人的基本權問題」。

    今天有許多研究生與法律系同學前來參加,財法系王國治所長在閉幕典禮上特別邀請施理事長為同學綜合論述,施理事長乃從企業最關注的證劵交易法所關心的司法案例談起,其中涉及之法律風險事項,例如內線交易、操縱股價、財報文件不實、借貸個人、特別背信及不合常規交易等案件,說明涉案人忽視法律風險之效應,也教導同學認真研究財經法律內容,注意修法動態,接著也介紹金融法律之規範目的、實務偵辦審理作為以及法律適用之方向,然後再分析平日研習法律之基本觀念,必需經常思索與運用,才不會久而生疏,甚至忽視其重要性,例如刑罰價值體系,又如自然犯、法定犯,再如不法主觀要素等,以免成為學習之風險,最後提醒同學平日多思考、多發問、請益,逐步體認法律規範之精義,再訓練綜合歸納能力,必能逐漸認知法律風險所在,進而能探索管理防範心法,也希望同學聆聽各學者專家報告,對法律風險與管理更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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