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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chang - 法學知識 | 2016-01-07 | 人氣:8889

法律站在你身邊-施茂林著

 

別人自殺參一腳,罪大條

 

有個女孩子跟男友談判破裂,心情奇差;上夜班的室友回家休息時,不斷聽到她哀聲歎氣,被吵得睡不著覺,沒好氣地順口說:「(你)看不開,不會去跳樓嗎?」結果室友早上醒來去買早餐時,發現她真的跳樓,已經氣絕身亡。經檢察官訊問明確後,以教唆自殺罪起訴,這個室友被判一年兩個月,緩刑三年定讞。

 

無獨有偶,曾有一名課業壓力重的學生,擔心成績退步,心情不好而嚷著「想跳樓」,沒想到同學以為她在開玩笑,起鬨說:「不要只用嘴巴講,要跳就真的跳!」學生一被激,忍不住就跳下樓,摔成重傷。

 

有句話說:「飯可以亂吃,話不要亂講。」當別人情緒低落,不宜隨口說東道西,以免後果不堪設想。

 

【無心之言,構成教唆自殺】

現行法令上,自殺的人本身並不犯罪,但也不能忽視自殺的社會問題,對於幫助別人自殺的情況應予以扼止,所以法律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或受人委託、甚至得到對方承諾同意把對方殺了,都認為是「加工自殺」,要重罰。另外,透過上述行為導致別人重傷,也會成立「加工自傷」罪。

 

教唆他人自殺,就是以言語激將、鼓動、央求、指示、利誘,讓人起自殺的念頭;對於已經想自殺的人,用文字、口頭或提供道具,給他精神或物質上的助力,來協助完成他的自殺行為,例如提供繩子、買安眠藥、跳樓幫忙推一把,則是幫助別人自殺;另外,就算是受別人囑託或經過別人的同意而殺了對方,可能是因為對方自己下不了手而要求你勒死他或幫忙灌他農藥、扣板機…,都於法不容。曾有人出書,例如《完全自殺手冊》、《結束生命的美麗方法》等,就要注意會觸犯加工自殺的犯罪。

 

另外,新聞上常報導共同燒炭死亡事件,以前多是因為殉情,但現在不一定了,曾有兩個女生相約到東北角跳海,只因為對人生不抱希望;這類行為在法律上叫做「謀為同死」──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兩個人剛好都不想活了,共同預謀自殺;「謀為同死」的情況下,萬一有倖存者,倖存者可以免責。

 

【攜幼子自殺,構成殺人罪】

這幾年來,有些父母因為感情風波或生活壓力,起輕生念頭,想到子女無依無靠或為報復另一半,會與小孩講好一同燒炭自殺或服用安眠藥,也有的媽媽帶著年幼不懂事的小孩一起跳下同赴黃泉,由於小孩沒有辨別能力,不懂得死亡的意義,也不一定想死,所以就算父或母沒自殺成功,這樣子父母也會成立殺人罪。

【台灣安樂死非合法,結束病患生命有罪】

前一陣子,有位老人家因為太太長期臥病在床,非常痛苦,他非常不捨,結果就用長鐵器敲打到太太頭部結束生命,被追究殺人罪,經媒體報導,社會很多人非常同情,有人討論這是否為安樂死,可否用安樂死觀念來減免刑責,不過在台灣安樂死並未立法,仍無法以此阻卻違法。

 

【蓄意死亡詐領保險金,保險公司不理賠】

以前也發生一件轟動社會的殺妻事件,登上報紙頭條──有婦人為了還債,與先生說好並買通殺手槍殺她,以詐取保險金還債;事發前一天,她在電梯裡與先生吻別,結果被電梯裡的監視器拍下,被殺的真正原因才水落石出。表面是他殺意外,事實上是她先生和殺手幫助她自殺,這種情形保險公司當然不理賠。

 

保險在保障一些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危險,提供被保險人適當的賠償;如果被保險人故意讓自己死亡,例如自殺,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賠償金額的責任。就算保險契約內容寫明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公司仍應賠償的條款,這項條款也是訂約二年以後才有效力。另外,被保險人判處死刑被執行或者越獄致死,保險公司也不負賠償的責任,但如果已經付足二年以上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應該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法學櫥窗─安樂死與尊嚴死

 

安樂死的意義,從字面解釋是指「安詳和樂的死亡(good death)」,由於病人罹患無可治癒的疾病而痛苦萬分時,藉由注射致命性藥物或停止不必要的醫療行為等方式,結束病人生命,此種處置即為安樂死。由於涉及有無決定生命結束權限等問題,可否安樂死引發各國爭議,目前立法容許安樂死的有加拿大、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士和美國蒙大拿、勒岡、華盛頓等地。

 

安樂死涉及生或死的嚴肅議題,也與生存權、維護人權、生命自主權與醫療本質等有關,由於生物醫學技術日新月異,延長人的生命,並非完全不可能,探討安樂死問題,顯然有相當複雜度。在台灣安樂死並非合法,透過此方式結束病患生命,將涉及加工自殺或殺人之刑事責任。

 

尊嚴死是對於無治療希望的末期患者,終止其無意義且無益的延命醫療行為,使之能有人性基本尊嚴,終結生命,其方式係以消極不實施維持生命醫療行為為主,其內涵與本條例所指的安寧緩和醫療相近,目的在使患者臨終前得以選擇死亡。

 

美國在1976年通過「自然死亡法案」,對末期臨終病患不施以增加痛苦且拖延死期的醫療,這不是「安樂死」,是「自然死」的概念,與安寧緩和醫療的目的相同。從實際經驗來看許多接受過安寧緩和醫療的病人表示,在醫療團隊有效的緩解身體的痛苦,加上親人支持以及周遭的愛與關懷,活得很有尊嚴與價值,所以美國醫師對此接觸越多,認為安樂死並非解決病人痛苦的唯一選項。

 

法律基地

 

1.刑法第271條

2.刑法第274條

3.刑法第275條

4.刑法第282條

5.民法第184條

6.保險法第105條

7.保險法第109條

8.保險法第1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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