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活動花絮 管理員 - 本會消息 | 2017-09-15 | 人氣:1440

解析法律風險,建築師體悟防範心法

    臺中市建築師公會對於建築師之法律風險議題相當重視,在2017年5月邀請本會理事長施茂林專題演講,以供會員認清法律風險責任,在執行業務過程遵循法令謹慎以對,乃於2017年8月31日下午在台中僑園飯店,以建築師事務法律風險圖譜為題,深入淺出介紹現行規範與控管避讓對策,許多建築師業務涉及法律議題、建築師履約與責任、建築師與建造過程之法律風險、建築師事務文書與法律意涵等。

    法律風險無所不在,也普遍多數人接受,也逐漸了解管理法律風險之重要性,施理事長在演講之前,提出各行各業法律風險責任之案例,例如董事長內線交易,被判刑三年,一天坐牢代價不到250元,又如精品店賣仿冒名牌包,賠償2.5億元、總裁指示捐地與某董事長被追訴、興建教室2棟,追償6000萬元敗訴、土木包工業標工程3件1.4億元,同額罰鍰、小開離婚給付贍養費9000萬元,繳稅帶罰6000萬元、病患成為植物人,醫師判賠5454萬元、企業外常規交易,會計師簽証不實,3000萬和解,從這些案例顯示忽視法律風險,必是一場法律苦戰,許多建築師也由此觀照自己業務,體會出建築師業務不能忽視法律責任之規範。

    民國88年9月21日全臺發生集集大地震,災情擴及北、中、南部,中區地區災情更是慘重,主辦單位希望理事長回顧及解析建築師之風險防範,理事長也提出法律涉及之法律責任,並分析當時臺中地檢署偵辦之標準、切入點及過程,提出建築師不能忽略之專業安全、品質與責任,提醒大家注億耐震力之設計、施工品質之要求以及堅實嚴格之監造力道。

    依照建築法及建築師法等規定,建築師主要工作在於設計製圖及建造,但實際上,業主常要求建築師從是許多附隨事務,讓建築師之職掌增加,任務增多,連帶責任也加重,有建築師無奈只得接受,也有的建築師不願接受,與業主發生無謂爭執,理事長就指出業務範圍擴大,法律風險相對增加。

    理事長在演講中,特別提出一業界普遍使用之範例,說明建築師工作加大加廣之效應。這一委託工作內容項目現例,可以看出建築師工作很重,包括:(1)基地現場勘查、(2)收集既有建物及管線資料、(3)繪製建築、結構、水電、空調、室內裝修、廢汙水排放及景觀等設計與施工詳圖,編制設備及器材規範與施工規範,結構計算書及施工預算書、(4)將建築物結構設計、水電、消防、空調設備,交由合格專業工業技師管理、(5)負責請領建造執照及原有建物拆除執照,並代向水電、電信、環保及消防等申請審查手續至完成審查、(6)列席相關會議解說規劃與解決疑難問題、(7)提供足供展示完成之圖面、(8)會同甲方辦理工程招標、決標及簽約事宜、(9)將調查資料移轉甲方、(10)工程而變更設計,代變更執照暨審查手續、(11)辦理工程施工監造工作,並在甲方管理單位督導下,辦理材料、施工等審查工作、(12)製作結算書及竣工圖,並協助審查承包商之細部施工圖說彙集、(13)會同辦理驗收,作必需之簽證手續、(14)配合驗收作業需要,彙整維護圖樣及設備操作及維護手冊等等,可看出具有下列特性:(1)功夫神通廣大、(2)工作包山包海、(3)服務全方位、(4)施作影武者、(5)責任無限寬廣、(6)壓力無時間止點,他很佩服建築師之配合度與抗壓性,但法令職責既沒有如此多及重,大家不妨思考如何去減少受託工作及減輕責任並建議建築師公會為會員權益,尋求合適、合理之解決方案。

    在整個演講中,理事長舉出實際發生案例,從中釐出法律風險問題,讓與會者聽的明白,領悟出避讓法律風險之要領,例如一再出現,不絕如縷的開標,理事長從個案中歸納其常見態樣為:(1)押標金之票據連號、(2)票據未連號,但同一銀行開金、(3)退還押標金,匯還同一帳戶、(4)投標文件由同一廠商寄出、(5)掛號信連號、(6)投標文件同一人筆跡、(7)投標文件內容雷同、(8)出席會議為同一人代表、(9)提高標價造成廢標、(10)商議不為投標、(11)商議不越區投資、(12)商議限制區域、(13)商議分配工程、(14)商議制裁手段,建築師在參與開標程序需提醒業主注意防範。

    又如綁標也是常見的不法行為,其方法不外是(1)限定廠商資格、(2)指定材料、(3)特定式樣、(4)特殊規格、(5)限定型號、(6)指定技術、(7)限制設備,常被外界懷疑是設計者在搞鬼,因此建築師在設計時,需要提高警覺,如需有指定情形,必須注意其必要性、合理性及適當性,以免引來法律困擾。

    由於政府機關少有建築營造之專業人才,乃常借重各專業人力,建築師也是常被徵詢擔任採購委員,參與審查評斷等事務,他引述依私校教授受聘為採購委員,廠商以請教為由,致贈10萬元感謝,被判罪刑,又工程專業委員依機關委任為採購委員,熟識廠商向其打聽底價而得標,所以建築師在擔任採購委員時,必須充分了解其原非公務員,因受聘而為受託從事公共事務公務員,有貪瀆法律之適用。

    有關建築師受託營建施作監造過程,理事長列出(1)設計:調查、測量、設計、估價、(2)結構:評估、計算、設計、(3)興建:施作、檢查、監造、(4)完工:驗收、交付,其基本法律關係為委任,亦即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答允處理,其內涵是典型勞務契約,並不以報酬為成立要件,而且是特定委任,非概括委任,在執行工作上以約定委任為主,其範圍不以書面委任為要件,而是建立信賴基礎上,所以建築師需充分了解民法委任契約之內涵,並了解建築法、建築師法之法律需求。

    來了許多建築師,將整個會場坐的滿滿,坐無虛席,與會建築師聚精會神聽講,聽到關鍵點,頻頻點頭,寫筆記,大家反應熱烈,收獲良多,紛紛表示釐清許多法律觀念,對其業務有關之法律風險有完整之認識,也有建築師表示對未來業務之推動與服務大有幫助,且有人覺得建築師公會可以多辦這方面活動。

:::
法學文章
展開 | 闔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