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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 管理員 - 本會消息 | 2020-04-20 | 人氣:1528

 

建築物與防疫旅館,該如何確保「公共衛生」?

 

                                蘇南/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

 

    目前國內尚有居家約幾百人,居家檢疫約1萬多人,以及自主健康管理者約1 萬多人。截至4月17日止,居家隔離累積人數逾8千600人;居家檢疫累積逾11萬人;自主健康管理累計逾3萬4千人。他們的絕大部時間都是「宅在家」,建築空間可要強調「防疫衛生」哦。
   
    3月19日起,台灣限制所有「非本國籍」人士入境,事前申請核准者才予放行;所有「入境者」都需居家檢疫14天。又,因應國內居家檢疫/隔離人數遽增,為降低「社區感染」風險,交通部觀光局提出「安心防疫旅館」專案,4月1日至6月底,補助每房每日1千元。筆者以為,這個政策係配合某些居家檢疫/隔離者,可能獨居/無法自理生活,或不適合與家人同住,及在台無固定居所者之需要。因為住「防疫旅館」,除可滿足生活/遠距工作的部分需求外,也可以減少COVID-19的「社區傳染」機率。
   
    這次疫情沒有造成大規模的社區感染,但目前台灣的建築物是否過分強調經濟/實用上的考量而人口密度過高影響防疫功能?另,建築設計上對於「公共衛生」的重視好像不夠,似乎是未來防疫的隱形炸彈?
 
    目前有些學校/高樓大廈/公共建築可能是在中央空調系統的「密閉空間」中,傳播COVID-19的風險是否較高?空氣流通好嗎?衛浴/扶手/電梯按鈕等會傳染嗎?另外,住宅的內部水管是否缺少具有淨化排氣/隔離病菌的「存水灣」,也是公共衛生的一大隱憂。
   
    國土計畫要考慮傳染病嗎?其實,19世紀中葉之人類第1次出現在英國的都市計劃,就是為了要杜絕「傳染病」問題。其實,台灣於日據時期的明治33年(1900)早就頒布《臺灣家屋建築規則》及其施行細則,係以「公共衛生」為基礎的建築管理法制。因為當時日人接收台灣後,發現傳統都市擁擠雜亂/交通不便/公共設施不足等,導致建築空間的公共衛生受威脅。
   
    台灣有建築公共衛生制度嗎?目前的《建築法》第1條前段規定,「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但該法只有在第58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經主管建築機關勘驗認為有「妨礙公共衛生」者,應書面通知/勒令停工/修改/拆除等措施。對於建築設計上,如何把公共衛生納入,漏未規定或空白授權?僅在《建築技術規則》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少數規定,但倘就COVID-19疫情視角,非無檢討/與時俱進之空間?
   
    日本在1965年就制定《建築物衛生法》,旨在確保建築物的「衛生環境」,從而改善和促進公眾健康。對大量人使用的「特定建築物」,例如娛樂場所、百貨商店、商店、辦公大廈、學校等,要求其所有者/佔用者,要依《建築物環境衛生管理標準》來維護與管理;並設置「建築物環境衛生管理工程師」,負責維護/管理/監督建築物的空氣、給排水、清潔、老鼠、昆蟲等,及其他保持良好環境衛生所必需的措施。
   
筆者建議:
1.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是否以「專法」規範建築物的公共衛生管理?或在目前的《建築法》中增訂條文?或《建築法》授權於未來訂定關於《建築物公共衛生管理》的子法。
 
2.於執行上,是否研擬建築物的「公共衛生檢查制度」?或併入目前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中,增列衛生環境的檢查項目?
 
3.就疫情檢討目前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除了第16條第4項規定的,「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外,是否有須增訂相關於「建築物使用公共衛生」的條文?
 
4.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對「衛生設備設計」已有完整規定。但對於空調系統、空氣品質、衛浴設備、排水/排氣管路等,是否有須因COVID-19防疫經驗而檢討修法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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