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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chang - 法學知識 | 2023-04-06 | 人氣:429

陳匡正/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所長

壹、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且著作權利契約未約定或未明確約定職務著作利用之情

   

    針對「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且著作權利契約未約定或未明確約定職務著作利用之情況」者,在適用「契約目的讓與理論」時,只有當事人未明示授權範圍之利用方式,才會按照授權契約目的決定之[1]。在此情況之下,出資人利用職務著作之範疇,實取決於出資人、受聘人所訂立著作權利契約之目的。

    此外,利用「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方式,來解釋「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且著作權利契約未約定或未明確約定職務著作利用之情事」者,欲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締約目的、社會通念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以檢視該解釋結果是否符合公平原則[2]

貳、若出資人與受聘人間無訂定書面著作權利契約之情形

    「契約目的讓與理論」和「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兩者,都透過當事人訂定契約之條款,來做為解釋契約目的或契約當事人真意之客體,因此詮釋出資人利用職務著作之範圍,著重於著作權利契約之權利利用條款。尤其在解釋未具書面之著作權利契約,來探求出資人利用職務著作範圍時遇到困難。

    對於解答「當出資人與受聘人間無訂定書面著作權利契約者,出資人利用職務著作之範圍」,雖然無訂立書面著作權利契約,而無法適用「契約目的讓與理論」,但仍可適用德國著作權法第31條第5項之規範精神:著作之利用依舊留給著作人行使之[3]。甚至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出:「倘當事人之真意不明,亦無默示合意存在時,應考量契約之目的為何,在契約真意不明時,亦無默示合意存在,或無法適用契約目的讓與理論,始可認係屬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所稱之約定不明,進而推定為未授權[4]。」是以,未來我國法院在處理出資人、受聘人未訂立任何書面著作權利契約,並解釋出資人利用職務著作範圍真意之案件時,即便不能取決於該契約條款之目的,但仍保留受聘人之職務著作利用權限。

    若依據民法第98條:「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之規範精神,來詮釋「當出資人與受聘人間無訂定書面著作權利契約者,出資人利用職務著作之範圍」者,由於探求契約當事人真意之客體,必須取決於訂定著作權利契約之意思表示,所以在當事人間無簽訂書面著作權利契約之情形下,較難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是故,未來我國法院在處理出資人與受聘人間無訂定書面著作權利契約,並探求當事人真意之案件時,仍得以考量適用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締約目的、社會通念、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公平原則與誠信原則等因素,以解釋出資人利用職務著作之範疇。

參、結論

    在討論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且著作權利契約未約定或未明確約定職務著作利用之情事,應如何探求出資人利用職務著作之範圍時,若先適用「契約目的讓與理論」者,雖然一切利用著作之權利,優先保留給著作人行使,只不過著作人得以將著作權利授予他人,而授權範圍之決定,則應依據授權契約之目的進行解釋,藉以明確授予權利之範疇,惟不得拘泥於契約所使用之文字。是以,若從出資人、受聘人訂立著作權利契約條款中,欲探求出資人利用職務著作範圍之真意,乃取決於訂立該契約條款之目的。

    再者,應如何「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乃取決於解釋意思表示之客體,包括:書據、傳真及電子郵件[5]等,所以未來我國法院藉由「探求契約當事人真意」之方法,來探求若發生「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且著作權利契約未約定或未明確職務著作利用,甚至無訂定書面著作權利契約」等情事,此時應如何解釋出資人利用職務著作之範圍,可以斟酌該意思表示,所源起之原因事實、締約目的、社會通念、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誠信原則及公平原則等因素。


* 本文之部分內容,曾於2021826日(四),以「論出資人利用職務著作之範疇」,發表於台灣智慧財產法學會主辦之線上「2021台灣智慧財產法學會著作權研討會」,作者感謝當天的與會者,針對本文提出之寶貴意見,以便蒐集出資人利用職務著作範圍議題之文獻,來完成本文之撰寫。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專任教授兼所長,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法律科學博士(J.S.D.),E-mail: kcschen@mail.ntut.edu.tw

[1] 章忠信,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218,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修訂5版。

[2] 陳聰富,民法總則,頁205-213,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20年修訂3版;參見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609號民事判決、同院110年台上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及同院110年台上字第320號民事判決等見解。

[3] Tobias Lettl著,張懷嶺、吳逸越譯,德國著作權法,頁98-99,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9年修訂2版。

 

[4] 詳見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著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同院107年民著上字第18號民事判決及同院107年民著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等見解。

[5]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478,自版,2020年修訂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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