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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1607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正日期
民国 101 年 11 月 12 日  

第 4 条    从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海上客货直接运输之船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为限:
一、台湾地区或大陆地区资本,并在两岸登记者。
二、台湾地区或大陆地区资本,并在香港登记者。
三、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境外航运中心运输、两岸三地货柜运输或砂石
    运输业务之台湾地区或大陆地区资本之外国籍船舶。
前项第三款以外之外国籍船舶经航港局核转交通部许可者,得航行于台湾
地区与大陆地区港口。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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