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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動物下毒手,等吃牢飯

法學知識 / 2016-07-05 / 人氣: 2178

現代人養寵物的行為漸成一種時尚,有人愛寵物如子,當寵物去世,心情如喪考妣。但是很不幸的,有很多人對狗、貓並不友善,甚至虐待牠們。

被網友稱為「殺貓魔」的知名學府博士生,因為虐殺三隻貓咪,事證明確,被法官重判好幾個月徒刑,登上報紙頭條曝光外,還留下犯罪紀錄前科。聽說他的手法很殘忍,包括將重傷的貓咪丟入烘乾機,竟輕鬆說成是讓貓咪「坐雲霄飛車」,讓女友嚇得趕緊與他分手。

其實,虐待動物的新聞不勝枚舉,包括變態挖兔眼、以橡皮筋勒狗脖子、用橡皮筋綁住狼犬生殖器、用箭射穿水上天鵝、拔光鳥羽毛、放冰塊迫使食蛇龜冬眠……;也有狗主人春節期間出遊三天,把狗放在屋外淋雨三天,引起鄰居公憤的事例。

 

【虐殺動物罪大條】

有人覺得玩弄、虐待動物很好玩,認為動物是我的,我有所有權,如何對待是我的事,以為只要是自己養的動物就沒有關係,但是基於尊重生命和保護動物,《動物保護法》裡有非常明確的規範,飼主需年滿20歲,應提供食物、飲水、充足空間、醫療防治,不得騷擾、虐待、傷害、棄養、妥善照顧、免受驚嚇痛苦、任意宰殺等等,虐待動物或惡意無故騷擾動物,甚至傷害動物,都可以處以罰鍰,最重處新台幣50萬元。也不能隨意宰殺動物(食用、皮毛用,或飼養、或科學研究或危害人類等原因除外),否則五年內再度發生虐待、傷害動物到嚴重殘缺、死亡,或是宰殺動動的行為,刑事處分最重可判一年,併科100萬元罰金。

 

另外,養寵物的人如果沒有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行政處分上最低可以罰5萬元;若是棄養,最重也可以被罰到15萬。對於不盡責的主人,動物可以沒入。有心養寵物的人應該研究一下相關法律的要求,知道飼養後,法律有諸多要求,違反就會被處罰,經再三考慮決定飼養,相信會養得更愉快。

 

【寵物擾鄰,飼主受罰】

不過,很多人自己心甘情願當狗奴、貓奴,但別人可就不見得如此想;尤其大家同住在公寓裡,室友或鄰居不見得喜歡看見你的寵物,或聽到你寵物的聲音,所以養寵物的人也要注意身邊的人的感受,否則也可能觸法。

包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妨害公共安寧和安全以及公共衛生;一般公寓也會訂定公約來管理住戶養寵物的行為。

有人養的寵物並非小動物,而是屬於毒蛇、鱷魚之類的危險動物,影響到鄰居的居住安全,像是讓牠們出入大廈公寓,或故意、激怒,對鄰右發怒示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以處拘留(三天以下)或罰鍰。曾經有人恐嚇鄰居,你再囉嗦,我就放蛇到你家,讓對方緊張萬分,趕緊去警局報案,控告他犯恐嚇罪。

如果發現別人養的動物製造噪音,可以報警或請環保局處理;發現有人虐待動物,也可以請警察幫忙。

另外,曾有路人被狗咬傷,要求狗主人賠償,但狗主人反駁說:「又不是我咬的,何來賠償?」但在法律上,這就要負賠償責任(民法190條)。不管是你養的蛇咬傷人、或你的馬用腿踢傷人、愛貓的爪子抓傷臉,飼主你都要負責賠償受傷者。

對於動物或寵物,每個人的觀感、思維不同,尤其同在一房子裡,盡量不要讓別人產生厭惡,在忍無可忍下發生產生虐待的行為;與飼養動物者生活在一起的人,也應有雅量,設法溝通說明自己的最大容忍度,和平相處。

總結來說,養寵物事大,法律規範要有基本認識,更要愛護動物、尊重生命。

 

法律櫥窗─前科

「前科」不是法律上的名詞,它是社會上沿用已久的觀念,指的是被告有犯罪行為後,不管是經不起訴處分,或判決有罪、無罪、而被警察局等機關登記的記錄,甚至被告判處緩刑期滿,刑罰失其效力,仍被記錄以供參考。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可簡稱是刑事紀錄,它才是法定名詞,是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的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的紀錄證明,它以書面登錄,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下列各款刑事案件記錄,不予記載:

  1. 合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
  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 受拘役、罰金的宣告者。
  4. 受免刑的判決者。
  5. 更免除其刑的執行者。
  6. 法律以廢除刑法者。

設有戶籍或有居留記錄的人民,得檢具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向警察局申請發給此項證明(有稱為良民證),警察局須在三個工作日內發給,但申請人如正通緝中或刑事判決正在或尚未執行,不予核發。

法律基地

  1. 刑法第305條
  2. 刑法第354條
  3. 民法第190條
  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5.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
  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
  7.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
  8. 動物保護法第5~12條
  9. 動物保護法第19~21條
  10. 動物保護法第25、26、27條
  11. 動物保護法第30~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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