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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法律風險與成因探究

法學知識 / 2016-03-08 / 人氣: 2902

近年來經濟蓬勃發展,各類新型商業活動推陳出新,遠遠超過現有法律規範的範圍,例如尖端科技與趨勢產業日益翻新、企業水準與垂直整合盛行、企業組織再造多樣化、策略聯盟與結合多角化、投資理財創新作法、企業併購多元性、財務運用趨極化、衍生性金融商品多層化、智慧財產權擴大保護、有形資產日益增多等,均涉及新法律之規整,其間存有相當複雜之法律風險,以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財經商業糾紛與爭端,讓社會警覺法律規範約制力之薄弱、企業經營人法律意識之低弱,如何促發企業在法律規制下正規經營,強化企業優良體質,成為重要之課題。


企業能否遵循法制行事,常繫於企業負責人或主要經營團隊之態度與觀念,從社會常見之事例,可看出當前部分企業之錯誤作法,例如:隱入總裁以操控公司,即可免責,又如董事不管事,不會有法律責任,又如成立虛偽之關係企業,以為可增強企業實力;再如魁儡董事長可使問題減少,他如監察人職權很小、董事會開會,方便行事等等。如再從已發生琳琅滿目之非常規營運行為規之,更令人歎為觀止,凡此都與法律規範有違,甚至背道而馳。其涉及之法律問題多多,也可謂法律風險意識不高。


環顧世界各地與周遭環境,風險常存,逐步影響人類生存空間與環境,個人與家庭、公私部門、企業與團體均無法免除風險之困擾與危機。由於風險本具有不確定性,而在此不確定狀態下所發生之機率可以估算,是以風險就是可以估算之機率,以管理方式評估風險之發生,作好風險管理,又在風險因素中,常伴隨法律風險與事件,法律責任也如影隨形,是以法律風險管理已為現代人生活與工作之重要理念。


企業只有對法律風險有充分之認識和防範,方能夠得到平穩、健全地發展和壯大。企業若期望透過政商勾結、人際關係、甚至暴力的方式解決問題,縱可一時奏效,但常常適得其反,可能觸犯法律。對於一個成功的企業家而言,必須合理看待法律這一把「雙刃劍」,以法律防範企業經營問題和解決企業經營問題,才是唯一經營企業正規途徑,才能合理規避經營與管理法律風險。


當風險事故發生時,一般習以其涉及之經濟結果來衡斷其危害性,此經濟結果即財務之增減,大部分以損失為多,也是企業在評量其成本時,必需正視之問題,而風險(危險)因素,包括實質危險因素、道德危險因素、心理危險因素以及法律危險因素,其法律危險因素所帶來之法律責任,常令企業擔負重大之損失與損害。


法律風險(Legal Risk)逐漸被肯認,本文認為個人、企業或政府部門在處理個人事務、企業工商營運、公務實務上,面臨法律可能之損害(失)或法律責任,包括人身傷亡、費用增加、財產損失、稅捐負擔、法律案件成就、法律制裁之民、刑、行政責任等 ,其中源於法律規範或契約之約定。


長期研究企業對於法律風險之運作,作法不一,有部分企業甚為重視,內部有完整之法務管理部門,聘有法律專業人員及法律顧問,充分介入各部門業務,提供法律諮商服務,並參與重要決策;有企業則設置法務單位,選用法律系畢業生,處理公司法律事務,部分企業則指派專人負責法律事件,必要時聯繫律師協助處理,其中有企業則無法律人才,亦忽略法律風險之存在與危害性。當然疏於法律風險防範,常造成企業重大損害,也是海峽兩岸諸多企業未作風險控管之結果 。


引致法律風險因素,可分正則法律風險與負則法律風險。前者與外來因素而存有隱性危險有關,蓋企業本身正面經營,仍因法律規定、契約責任、員工觀念、營運方式等,蘊藏有潛伏之法律風險,例如錯不在我,而在契約對方不履行契約責任,又如法令會變動,伴隨有法律修正之風險,再如員工罷工,增加成本風險,另如他人侵權行為產生法律風險,以及如同千面人之犯罪行為,致產品發生法律責任風險等。後者負則法律風險,導因於內部原因為多,如企業經營群掏空侵占、五鬼搬運、背信舞弊等,此等不法舞弊,常與主要負責人之遵法觀念有密切關係,企業人常要求員工需要守法行為,提倡遵法文化,但本人不一定有誠摯守法遵法之意願,形成企業法治是員工應遵行,其上位之本人,則不守法,僅以企業法制及法令規範約制企業,要求員工配合,以致企業重大貪瀆不法經常出現。又如非法營業,如違禁物製造販售、聘僱不法外勞,再不遵循法令規定,如食品添加不合規定添加物,均令企業因法律風險實現而負有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在風險社會中,企業面臨之風險林立,有戰略風險、技術風險、市場風險、營運風險、人事管理風險、財務風險以及法律風險等,從許多法律風險事例中,明顯道出法律風險關係企業之生存與利潤,有時還會成為企業送行者、有識者,一再指明法律風險管理必需納採為經營與決策之重要思想指引。


企業法律風險類型態樣眾多,茲從定性、定量角度,列出其示意圖:

法律風險與各種風險均為風險之一,但二者有其不同特性,法律風險源於法令規範與契約之約定,與其他風險之發生多樣性有所不同,而法律風險之實現,常與不遵法、不重法或違法違約相關,其他風險常來自環境變化、外在因素,而且法律風險導致需負一定法律責任,包括刑罰、行政處罰及賠償等,其他風險容易造成立即性之損失,如火災、倒塌、爆炸等,惟兩者仍依存互動關連性,就損害結果以觀,法律風險責任可謂為其他風險之不可避免之後果,如同前述,謂為其他風險送行者,有其道理。


企業經營法律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法律環境因素,包括立法不完備、執法不公正、契約相對人失信、違約、欺詐等等;(二)企業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環境認知不夠,經營決策不考慮法律因素,甚至故意違法經營等。前者或許非企業本身所能主導(但可適度預防);後者由企業自身引起的法律風險比例較高,主因是企業法律意識和依法治理的能力與法律環境變化存在差距。 


再就法律風險發生之情形分類,可大分為法律資訊未充分認識與掌握法律應用時未有效掌握法律之風險、未有效避免受害損失以及未能做適度法律風險控管防範等。前者包含知法不足、法令未備、契約疏漏、爭端解決失誤等;後者則有被害受損、犯罪受罰、訴訟失誤等。要有效管理法律風險,必需重視預測法律風險及確認法律風險因數,再鑒別風險發生率、危險之程度與危害之代價,進而評量風險策略,採擇風險決策分類與降阻風險危害,隨情境之變動調整風險趨勢,達到風險控制目標。


企業自身法律風險成因,主要有四方面:(一)是部分企業法制建設基礎工作比較薄弱,沒有充分意識到加強企業法制建設對防範企業經營風險的重要性,企業法制建設不自覺、不主動;(二)是部分企業防範法律風險的意識仍然不強,主要表現在一些重大投資決策、重大經營活動或企業重建工作等前期工作忽略法律之比重,或者疏忽大量法律規模或依憑主觀意識誤判法律情事。(三)營運或處理過程無懂得法律之人員參與;有的企業雖設立了法律事務機構,但在對其使用上仍局限於事後補救,以處理企業法律糾紛為主,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沒有發揮應有的事先預防作用。(四)是部分企業依法經營的意識不夠,或因法律意識淡漠,不自覺地違法經營,或認為只要是公司的利益就可以不顧法律約束,或者心存僥倖,或存在鑽法律漏洞的錯誤心理。


企業風險管理已成為現代企業熱門課題,國內企業經由國內外經濟、科技及法律等衝擊,開始重視風險管理,強化企業之風險管理能力,經由對風險之認知與衡量,釐訂處理策略,據以執行,其以最少成本,達到風險管理之最大功效 ,其中部分企業也更深刻體認法律風險管理之重要性,部分企業大幅度雇用法務人員,成立法務部門,引進律師、顧問等。


法律風險之產生乃因法律有不足之處,或雖有法律但政府執行不力,導致鑽營法律漏洞者乘虛而入。造成法律正義外表之挫傷,更重要的是司法之威信喪失。就經濟層面而言,法律可為經濟發展創造出一個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市場機制,倘若法律之不周延造成法律風險,由於經濟是一體的,則受害者不只是大眾,也包括自認得利鑽營法律漏洞者,因之,法律風險管理顯然是攸關經營團隊心態,營運行為法律關係,利潤追求之合法性等。當內政管理系統發生問題時,外部監督機制必須介入,各主管機關如:金管會、經濟部、檢察機關、法院等必須行使其法定職權,防範或防阻法律風險發生。


從法律風險管理之角度而言,企業不能忽略法律與企業之依存性,應設法將法律規範融入企業經營理念,以提高企業經營績效;再從藍海策略觀察,企業如能有效結合法律要求,將之提升為經營之助力,必可開創更好之利潤;又從預防性司法論,企業應充分了解司法之作為,當可防範不法行為之發生,法律人亦可藉之協助企業正當正規經營,達致多贏局面。對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訊息與能力,需有正確認識,尤其行政調查(Administrative Investigation)或稱行政檢查(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職權加大,法律賦予權力增強,此在食品管理、公平交易、租稅稽徵、環保稽查等越來越明顯,其伴隨而來常有裁處罰鍰等行政罰 ,企業需依據所經營之業務,密切注意法律之修正及主管機關檢查、調查之力量以及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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