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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 法學知識 | 2016-09-10 | 人氣:3463

「背信」金鐘罩,企業主難脫逃

「承諾的事沒做,是否成立背信罪?」最近在企業界演講,有人這樣問我。

一般人認為,講話不算話、食言而肥,就是背信。不過,真正要成立這個罪名,前提是本身接受委任處理一定的事務,法律上叫身分犯;如果只是信口開河,言而無信,還不致於構成背信罪。

【接受委任故意違背,小心構成背信罪】

接受委任的事務的情況很廣泛,像公司的董監事受董事會委任經營公司事務、員工受企業委任上班工作、仲介員受屋主委任出售房子,建築師受業者委託設計房子……等。一般契約例如買貨、租賃、工程事項則不在此列,因為只是契約上的責任而已,不是委託對方做一定的事務。

民事法上,公司與負責人或高階主管之間,就是委任關係,所以他們要盡忠職守,如果不盡責或不照約行事,可能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像我之前提過,董監事不出席會議,以致決議造成公司虧損,可能就會有股東高手出招,告董監事債務不履行。醫病關係也是委任性質,所以發生了醫療過失,患者也可以用這個概念來要求賠償。

這幾年來,很多企業界人士被依證交法171條第1項第3款法辦,刑期重到令人咋舌。

原因是,依證交法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的董監事,如果讓公司做出「不利益的交易」,而且不合營業常規,讓公司受到重大損害,還有違背職務,都可以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上罰金。

【對付企業主搞鬼,使出「特別背信罪」金鐘罩】

有位企業家發現投資獲利不易,發現買下土地再賣給公司,不但沒有風險,而且不怕沒有買主,價錢又可如自己所願,所以透過新公司買地,以此掏空公司資金,從中大撈一筆;也有老闆買下土地後,再建造廠房,高價出租給公司,也是穩贏作法,類似情形,常有耳聞,如果追查公司何以要賣這些不何營業常規的土地?又何以自有資金足夠,不買地自建卻花費鉅款租地租廠?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有鬼。

例子還很多,譬如一家製鞋公司明知採購流程嚴謹,卻向股東高價買入皮革,而閒置不用;或有某科技公司想幫關係企業解套,向關係企業購入與事業無關的半成品,結果成為呆料;以及,某公司資金已發生困難,還向負責人親戚企業投資與公司營運發展無關的事業,終致自己公司周轉失靈,投資未久即告失利。

從司法實務來看,凡是做出挪用公款、侵吞財產、掏空資產、賤賣財產、利益輸送、五鬼搬運、不法舞弊的事情,都要注意構成這條背信罪的風險。

其實,時下有些公司開發了新技術,就向外跟好友分享,邀請好友合開新公司,或技術移轉給好友所開的公司,再大量投資,結果讓舊股東享受不到研發成果,不僅吃不到牛肉,連湯都喝不到,也引起股東質疑背信。

有次我參加一場學術研討會裡,大家對這件事情愈討論愈有興趣,因為「只要企業主搞鬼,都可用這個『特別背信罪』的『金鐘罩』蓋起來,讓他無所遁逃。」

而且,不法所得在1億以上者,可以判到7年到15年徒刑,不少企業主忽略了這一條規定。因此,企業經營團隊除要注意刑法背信罪外,還要注意到證交法特別背信罪,有此法律風險認識,才可防患保平安。

【公務員是便民或圖利?可從四個角度觀察】

公務員辦理公務,也很怕被扣上這種帽子,指為違法圖利廠商或個人。

以前,公營銀行行員被認為是廣義的公務員(刑法第10條),現在法律已經做了修正,他們不再適用《貪汙治罪條例》,但如果處理銀行事務時發生違法冒貸,也可用背信罪來處罰。因為他們受委任處理一定事務卻違背任務,圖利他人或損害公司。公務員收回扣是很嚴重的事,但在一般公司收回扣,也可能會犯這條罪。

我曾在《法律做後盾》一書中提到,要判斷公務員是便民或圖利,可以從四個角度來觀察,第一是有無必要如此處理;第二是處理方法(式)是否具合理性;第三是處置是否眾生平等,標準是否一致;第四是否合於公平性的標準。

「必要」、「合理」、「一致」、「公平」,這四點剛好可以作為企業經營群在檢視自己商業判斷、營運作法、採購作業……等行為的重要內控標準。

法律基地

  1. 民法第148條
  2. 民法第220條
  3. 刑法第336條
  4. 刑法第342條
  5. 證劵交易法第1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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