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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花絮 管理員 - 本會消息 | 2016-11-17 | 人氣:1330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四屆臺中醫法論壇第四場

    2016年10月23日於彰化基督教醫院福懋大樓國際培訓中心,舉行第四屆臺中醫法論壇,本屆論壇由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東海大學法律學院、台中醫事法學會、彰化縣醫師公會、社團法人台中市醫師公會、台中市大台中醫師公會主辦;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合辦,協辦單位則有彰化縣衛生局、彰化律師公會、台中律師公會、臺中榮民總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澄清綜合醫院、亞洲大學、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及台灣法學研究交流協會,各界參與熱烈,會場座無虛席。

    此次論壇的第四場報告人為東海大學黃啟禎教授,講題是「病人自主權利法」。他指出,人有求生的本能,有病痛求助醫師診治以回復健康,乃是人類正常的反應。面對病人醫師與醫療機構有救治病患的義務。病患就醫卻不治療。從人是權利主體,每個人的人格獨立,享有自主權出發,如果放棄醫療,自與醫師及醫療機構不生法律關係,問題單純。由於近代醫學技術進步,特別是延命與維生措施方面,在數量上大幅增長。為了協助解決這種人生末期如何善終的種種問題,確保臨終病人本身的權益與意志能夠獲得尊重與保障,提供醫院與病人及家屬在法律與人情上有一合理的出路。

    我國在西元2000年施行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讓所謂「末期病人」可以透過事先簽署意願書或指定醫療代理人,拒絕急救時的心肺復甦以及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以及後來修法增訂之移除維生設備。由於此法適用範圍較小,主體限於末期病人。為了讓所有民眾在具有行為能力時,能夠選擇與決定醫療權利,讓生命自然且優雅的走道盡頭。在有關人士的努力下,乃有2015年12月18日病人自主權利法之制定,賦予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後,有知情的權利。未來任何意識清楚的完全行為能力人,都可以透過和家屬及醫療團隊一同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立好預立醫療決定(AD),詳細表明自己自在何種情況下願意接受的醫良方式。

    然而,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5年12月通過後,醫法及各界人士,質疑聲浪不斷。本法雖有其正面意義:彰顯對病人意志與權利的尊重、病患意志優先性的確立、減少家屬關鍵時刻的良心交戰、有助減少醫療糾紛、對病人告知後同意原則的落實、病患善終選擇前的保障,這些都是對病患權利的提升。但是各界對本法仍很多疑義,首先是法律名稱的問題。每個人作為權利主體,原則上即有自主之權利,而無需特別立法。若法律名稱要繼續維持自主權利之文字,則應思考哪些是必須特別為病人立法保障的自主權,以及本法之內容哪些應留應去應補?才能名實相符。再者知情同意的告知規定與現實上之落差問題。由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醫療法將病人、家屬放在同一位階相等,但是規定病人有權要求被告知;而本法則獨尊病人本人。若病人未明示反對時,才可以告知其關係人。固有其立法上的考量。但是醫療人員則必須承擔來自病人、家屬、醫療風險的龐大壓力。另外,適用對象也有爭議。本法第14條規定,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其條件為:1.期末病人、2.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3.永久植物人狀態、4.極重度失智、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以上病患中除第一項已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外,其餘似乎在醫界仍有相當大的爭議。因為不可逆轉、永久、及難以忍受都是不明確判定的。有時候可能因為診斷錯誤、或是醫療或用藥不當而造成這些狀況。另外,醫師面臨的窘境執行上困難也是另一疑義。雖然法律規定家屬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選項決定之行為,但是病人走後,會對醫師告訴的是家人,在面對訴訟的壓力下,醫師該尊重病人的醫療決定還是聽從家屬的建議?答案極為清楚。此外在安寧緩和醫療區隔也有其困難。因為若非末期病人,在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接著又要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前後規定實有矛盾之處。

    主講者最後提出二點建議:一、在善終問題上,如果未擬定突破現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框架,則建議廢止本法,而將有關條文改以補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方式修法。或者二、慎重思考參酌美國已開始於四個州立法施行之尊嚴死亡制度,便成了必須面對的問題。

    「病人自主權」其目的乃為了保護病人身體之「權利」。但此權利的執行,卻必須在病人、家屬、 代理人以及醫師之間進行判斷與選擇,才能讓相關各方做出最好 的共識與決策,進而才能免除事後的爭端。期待未來各方能透過更多的討論,來凝聚更為完備周延的倫理與法律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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