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最新法制發展,研討會熱烈討論
第一屆兩岸法制最新發展研討會於2017年3月25日上午九時,在仲裁協會位於台北市仁愛路四段之會議室召開。由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現任理事長李永然在開幕式首先致詞,希望研討會除打造一個海峽兩岸學術交流平台外,另為兩岸現今停滯不前的交流狀態,也能夠提供一個相互溝通的平台,並將兩岸法制最新發展狀況提供各界參考。
本會研討會從籌辦開始,本會即積極參與規劃,邀請報告之學者參加主講,也通知會員及會友熱烈參與,擔任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學術交流委員會的蘇南教授,也是本會監事,非常熱心籌畫整個研討會活動,廣邀兩岸法律學者專家提供論文,容納近百人的會議室座無虛席,與會人士普遍認為,精彩的演講與評論,收穫良多,可惜只有半天議程時間欲罷不能。
本會副理事長潘維大校長,在開幕式擔任致詞貴賓,肯定這次研討會活動對兩岸法學交流頗有助益,推崇主辦單位用心籌辦,所邀學者專家都是一流法律菁英,讓大家有更深入瞭解,許多來賓對於負責報告之學者專家有多位是本會會員、理監事,都相當欽佩,贊賞本會會友人才濟濟,對法學研究一定有很大貢獻。
本次研討會共有五場主題報告,第一場為「論智慧財產權仲裁容許性的範圍」,主講人是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民事庭、行政訟訴庭庭長湯文章;第二場為「大數據與競爭法制:競爭法之挑戰與因應」,主講人是台北商業大學企業管理系教授、本會理事李禮仲、「大數據應用於法律作業的問題研究」主講人是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憲法教學組教授、本會監事蘇南;第三場為「從網路中立性論網路業者管理與消費者權益」,主講人是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本會編輯出版委員會副主委程立民;第四場為「稅務救濟的最後一哩路」,主講人是公道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文斌;第五場為「論兩岸刑事證據排除法則-從比較法觀點論起」,主講人是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務經理張湘永。本會副理事長、東吳大學校長潘維大除在開幕式擔任貴賓致詞外,另也是第二場主題演講主持人。
第一場主講人湯文章庭長指出,在仲裁程序中,仲裁人之權能雖係源於當事人間之仲裁協議,然爭議本身是否得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仲裁,則非毫無限制,換言之,某些爭議被認為法院有排他的專屬審判權,縱然當事人間有仲裁協議,亦不可提付仲裁,此即所謂 「仲裁容許性」(arbitrability)之問題。所謂「仲裁容許性」(又稱為「可仲裁性」、「仲裁適格性」或「仲裁能力」),所涉及者為得利用仲裁解決爭議之範圍,亦即那一類事項之爭議可以利用仲裁解決,同時這樣的解決能否得到法律承認和執行。所以,爭議事項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不僅影響到仲裁協議的效力與仲裁機構的管轄權,而且影響到仲裁承認與執行的問題。仲裁協議不具 備仲裁容許性,仲裁協議無效,縱然日後作成仲裁判斷,依據仲裁法第40條第 1項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因此,仲裁容許性有無乃仲 裁協議之要件,且為仲裁程序開始前仲裁人應該加以審核之主要義務,然而仲裁容許性的範圍該如何釐清,經常發生爭議。
第二場主講人李禮仲教授指出,數位經濟(the digital economy)倍數的增長,使得以收集和處理“大數據 "(big data)的商業模式成為可能。企業使用大數據之分析結果來開發產品,生產流程和組織形式,以實質提高生產力性效率與消費者網絡效應,例如改進決策模式,預測消費和更細分消費者群和產品定位。然而,企業藉由合併小廠商或不再同一市場之服務業者,獲得必要的經濟規模所獲得之相關大數據可能 導致壟斷地位之疑慮。市場競爭講求公平。對於大數據保護,競爭維持和消費者保護的規則都期望在現實中發揮公平作用。當大數據時代來臨,大數據可以幫助建立人們的信任大數據。因為大數據具有巨大的經濟潛力。但大數據不會實現這種潛力,除非人們相信他們的個人資料數據化後受到保護。這很重要,因為大眾需要大數 據為我們的經濟與日常生活做更多事情。
蘇南教授在「大數據應用於法律作業的問題研究」中表示,因應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目前國際上大數據在各領域亦業已蓬勃發發展的現況下,以未來大數據在法科學上的運用為核心,並以資訊科技為導向,就個人隱私權的保障與公益使用間的衡平,進行跨領域研究。關於問題的探討,首先要說明何謂大數據,及期待發展大數據在法律應用的可行模式。其次,大數據的 4V 特色、目前在產業上的應用,以及運用大數據供作法院判決參考與成為調查證據科學工具的可行性與必要性。進者,探究政府資訊公開與大數據之廣泛使用,可能涉及隱私權侵害的問題。在國際立法例上,除了探討美國、歐盟及日本等國或國際組織,如何對隱私權加以立法保護的政策外,並說明美國的「消費者隱私保護法案」、歐盟的「電子隱私保護令」及日本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國內部分,主要說明我國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後,對法律大數據資源化、法律大數據結合雲端、大數據改變法學研究、大數據立法未來規範化、法律數據分析師職業,及大數據治安應用與兼顧隱私權保障等議題進行初探性簡介。
第三場主講人程立民老師指出,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在美國近十年來已是學界、業界及官方爭論不休的議題,特別是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為確保網路經營者不得阻止使用者取得自行選擇的合法網際網路內容、應用程式和服務,或在網路上附加無害之裝置,FCC 於 2015 年初通過有關網路中立性的規定來管制業者,已在美國引起各界諸多議論,不僅影響網路服務商(ISP)、網路應用服務商(ASP)及網路內容供應商(ICP)等業者關係,更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網路中立性的議題,台灣雖然尚未若美國興起激烈爭議,但學界近年已有初步討論;實務界並已有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783 號判決論述。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作為主管機關,容應正視該原則在本土適用情形,並應積極規畫及因應如美國 FCC 政策要求網路服務商所實施的網路管理作為應公開透明相關部份。 對於未來可能的網路業者市場競爭,其實是可以借鑒網路中立性原則來適度管理,程立民講師以「網路中立性」原則在歐美等先進國家的發展談起,進而評述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783 號判決,並提出相關建議。除提醒主管機關應適時調整對網路業者之管理作為、健全市場競爭外,且應兼顧消費者權益。
第四場主講人蔡文斌律師指出,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負責捍衛人民權利的裁判者,是法官,不是律師!律師再如何定義,究竟是在野法曹,律師可以影響、說服法官,但無法替 法官作出決定。我國現制,大法官職司憲法解釋。官司已窮盡救濟途徑,才能透過釋憲尋 求救濟。但大法官是人,釋憲成員結構當然影響釋憲決定。名模林志玲補稅案,大 法官在2016年6月不受理其釋憲聲請1。2017年3月8日,大法官對同樣案情的名 模林若亞案,則認定違反平等權,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宣告違憲,限期2年 修法! 釋字第745號解釋,打破薪資所得者和執行業務所得者的課稅界限,將造 福國內薪資所得階層。 名模林若亞申報2005年所得稅時認為,她的收入新台幣30萬元都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支出,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無須繳稅;但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須補稅。林若亞提出行政訴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有爭議,主動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另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3前局長陳清秀教授也為他在東吳大學授課收入到 底是「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聲請釋憲。
第五場主講人張湘永法務經理指出,證據排除法則,即所謂排除證據能力之法則。是將具有證據價值,甚或真實的證據,於取得程式中有違法而排除之,不得作為證據,即便該證據是關鍵性的證據,亦同。在美國審判實務上,證據排除法則歷經時代之運用發展後,其適用的範圍亦隨之擴充,由初的有形證據(通常指物證),擴充至無體的通訊,更擴充至陳述證據。德國是大陸法系代表性的國家,德國《刑事訴訟法》第 136a 條,是規範對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排除的規定:“⑴被告之意思決定及意思活動自由,不得以虐待、疲勞、侵害身體、施用物質、折磨、詐欺或催眠等方式予以損害。強制僅得在刑事訴訟法許可之範圍內使用之。禁止以刑事訴訟法不准許之處分相威脅,且禁止許諾法律未規定之利益。⑵禁止使用損害被告記憶力或理解力之措施。⑶第1 項及第 2 項之禁止規定,不論被告同意與否,均適用之。違反前述禁止規定所得之陳述,即使被告同意,亦不得適用之。”日本傳統上屬於大陸法系國家,但其刑事訴訟規則在第二次大戰後實行了訴訟模式的根本性轉變,關於自白,深受美國法的影響。日本《憲法》第 38 條第 2款規定:“出於強制,拷問或脅迫的自白,在經過不適當的長期扣留或拘禁後的自白,不得作為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款進一步規定:“以及其他非自願的自白,不得作為證據。”可以看出日本法律對於非法供述證據資料排除的原則是排除“非處於自由意志的供述”。大陸 2012 年《刑事訴訟法》修訂第 54 條,增加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之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證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台灣 2003 年增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本次舉辦的兩岸法制最新發展研討會相當成功,主席李永然理事長與許多貴賓都表示,未來能一屆接一屆的延續下去,成為一個永續的學術交流平台,為兩岸法制的發展貢獻一份心力,在法律領域提供更好的建言,以為施政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