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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管理員 - 本會消息 | 2018-09-27 | 人氣:1259

 

智財研討會,雲科大盛大召開

由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台灣法學研究交流協會、台新社會公益信託基金,5月25日共同主辦的「智慧財產權與法律風險」研討會系列一」,在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際會議廳召開;很多關心此議題的企業人士及民眾出席。

本會名譽理事長施茂林教授致詞指出,智慧財產權與法律風險研討會是一個系列的活動,準備在系列研討會活動結束以後把學者專家論文匯集成冊出一本專書。隨著科技的進步,智慧財產的觀念一直再更新改變,而且非常細緻化,以前念智慧財產法律不受到重視,但隨著今天變成最夯的顯學,原因是社會在進步,科技發達讓智慧財產分工越來越細,員工的智能越得到重視,但有很多的後座力,如最近有幾個個案,很多科技業飽受IB的困擾,舉個例子,中部地區就有2家上市公司,一件被判營業秘密侵害10幾億,另一件2-3億,另外還有外商到臺灣企業與光碟有關大概100億左右,所以現在在科技業對智慧財產權開始重視,有些科技業老闆開始要求法務單位以IB作為最重要工作核心,好好研究採取預防措施。智財發展到今天越來越專門化,而且分工越細研究的主題越來越深,像著作權分工已到達讓你很難去體會的情況,像未來的人工智能,有更多的智財問題值得研究,幾個主辦單位想提供這樣平台,讓學者專家好好研究,讓社會更了解智慧財產的整個國家發展的重要性,甚至於美國在貿易戰就提到智慧財產,認為與智慧財產侵害有關,未來在貿易戰的過程,是個很重要思考項目,就可以體會智慧財產的重要性。

台南高分檢謝檢察長致詞提到現在美國政府和中國政府針對智財法議題有很多交涉,早期檢察機關,智慧財產權考試沒有受到重視,最近越來越重視,重視到在實務上,美國針對我們國家對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偵辦是否有落實真正的確實去取締?有段時間對違反著作權、商標等案件,法官判決有罪時,美國要求不能易科罰金,這幾年社會氛圍使檢察官和法官特別重視,取締的雷厲風行,司法院也特別成立智慧財產法院,由專業法院審理,希望將智財案件快速辦好辦妥。

本研討會第一場主題為智慧財產權與商業交易風險,由雲林科技大科技法律所楊智傑擔任主持人,首先由逢甲大學管理學院顏上詠教授報告:人工智慧智慧財產,顏教授提到這些AI機器學到的技能及創作作品目前是法學界及社會各界所辯論的話題,因此他們陷入法律的灰色地帶。AI本身是否可能作為法律上的著作人?過去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人」為法人及自然人,AI在目前大多以機器人的型態存在,因此首先我們會面臨的法律挑戰,即AI本身是否可能作為一個有法律地位的著作人,而成為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的「人」?且以網路機器如google翻譯軟體所完成的翻譯成果,隨著大數據及大量資料庫的建制,人工智慧機器學習技術的突破,網路翻譯機越趨成熟,它是否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人工智慧及其相關新興技術如大數據資料庫及機器人應用等均引發智慧財產權法制及政策面的挑戰,而其人工智慧應用也衍生出許多社會面、經濟面及倫理等諸多面向爭議,因此在討論人工智慧研發成果的法律保護時,同時亦應評估並因應其帶給人類的後續影響。

再由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鄭莞鈴副教授報告:論美國Lexmark案確立專利權國際耗盡原則之影響,鄭副教授首先說明「專利權」為專利權人就其取得之專利,專利法予其於特定期間內享有獨占權藉以獲利。「權利耗盡原則」為專利權人透過專利物的販售而獲利後,不得就同一專利物再享有雙重利得。Lexmark案判決認為專利法未明文規範權利耗盡原則不得適用於美國境外之銷售,應推知該原則之適用無地域限制,自得適用於美國境外銷售;專利物與著作重製物之權利耗盡區域的區辨實益不大,因二者的立法目的相近,且日常用品在同一客體上往往同時享有專利權與著作權之保護;倘因美國境外販售而允許專利權人規避權利耗盡,將造成專利權人就同一專利物享有雙重獲利的可能。Lexmark案後續的預期效應,反思專利權利耗盡原則僅適用於合法販售的專利物,Lexmark案後是否可得預期專利申請權人改採申請方法專利請求項,實施系爭專利時避免與專利物結合而規避權利耗盡原則? 倘若嗣後專利權人僅採取「單純授權」專利權能的方式取代「販售」專利物的商業模式獲利,究否賦予專利權人更大的議價空間?

接著由靜宜大學法律系蔡鎛宇助理教授報告:在破產程序中保護智慧財產授權,蔡助理教授先把問題提出,破產管理人是否應繼續履行授權契約?如破產管理人不繼續履行而是將智慧財產權移轉或另行授權給第三人,則原先的被授權人應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若破產者為被授權人,則授權人應如何自保?也說明光男企業破產案,光男企業於民國85年因財務狀況出現問題,由法院裁定重整。重整期間KIH公司將肯尼士商標再授權給SGI公司SGI公司再授權給瑾文企業(本案原告)。瑾文企業因而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商標使用權存在之訴。本案件最後是以被授權人所取得之商標授權不合法為判決理由。最後說明專利耗盡原則與破產法之關係,智慧財產權利人在本案判決之下應重新審視其權利之利用方式。倘若權利人希望能保留其對智慧財產權之使用、收益、處分的控制能力,那麼在授權契約中應如何設定限制就應該特別注意。

第二場主題為文創設計與商標的法律風險,由逢甲大學管理學院顏上詠教授主持,首先由由雲林科技大科技法律所楊智傑報告:美國與臺灣應用美術著作保護之遞嬗,楊教授認為雖然在應用美術的保護標的上,比起美國似乎沒有任何刪選標準,但我國高等法院卻是透過原創性要件作為第二層把關。但智慧財產法院的原創性標準與概念的認定,卻出現奇怪見解,不論「從其他領域既有造型轉用到文創商品不具原創性」,或「其他領域既有造型轉用於實用商品是一種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概念」,都是發展出錯誤的原創性判斷與錯誤的概念認定。不但不是一個好的標準。

再由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李佳鈴助理教授報告:「混淆誤認之虞」判斷標準之商標判決評釋,李助理教說明你要謹慎聰明的去選擇你的優勢,相同的酒商要選擇酒的瓶子的時候也需要好好謹慎思考選擇哪一種酒瓶,以免有被訴風險。

最後由高雄地檢署許炳華檢察事務官兼組長報告:我來google看看---商標名稱通用化之爭議與美國最新案例,許檢察事務官結語為Elliot v. Google案對於有名之商標其權利人為一大勝利。Elliot v. Google案後,將商標作為動詞使用之權利人可能越來越多。預期類似Elliot v. Google案之訴訟不必然已止歇,未來可能會有更多相關訴訟進入法院。美國最高法院出面定紛止爭,亦屬可以期待。該案之審理可能還有公平性的問題,有可能歷任審級法官均使用Google來搜尋以審理案件。

今天雲林地檢署鄭檢察長也到場參加,致詞時強調檢察官對於智財案件越來越重視,也越積極,有多數檢察官也深入研究智慧財產權法律問題,增加法律知能。與會的企業人士也表示今天不同智財議題讓他們有更廣泛的認識、體認智財保護的重要,蔡教授也提到企業越注意智慧財產權保護,對企業經營與成長必有正面助益。

系列研討會6月將在政治大學舉辦,10月將在亞洲大學舉辦,歡迎關心本意提的聽眾繼續報名參加。期待把對智慧財產權議題的學者專家匯聚一堂,對這議題更深入,讓這議題更能加大力道研究,對經濟發展可以得到經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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