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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 管理員 - 本會消息 | 2018-09-27 | 人氣:1345

 

智財研討會,熱烈互動討論

科技公司林董事長於6月19日參加智財權與法律風險研討會後,深刻體會公司科技研發與業務推展過程,都涉有智慧財產權問題,以往都忽略了,未來需要充分重視,以免涉及法律責任風險。新北市張科長有感於公務處理牽涉到智慧財產權,特地前來參加,感覺到智慧財產權法律規範嚴謹,收穫良多。

由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暨財經法研究中心、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台灣法學研究交流協會、台新社會公益信託基金,6月19日共同主辦的「智慧財產權與法律風險」研討會系列二」,在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演講廳召開,很多關心民眾一開放報名,就踴躍線上報名,前來參加的學者專家也很多,足見這個研討會舉辦相當重要。

本會名譽理事長施茂林教授致詞,提到無人駕駛有狀況,是要保護車上人為重,還是路上行人,這是未來必然會遇到的問題,未來AI、大數據牽涉到的智慧財產非常廣、非常深入,引起大家需要重視智慧財產權法律,又智慧財產研究越來越深入,很多議題細到讓人意外,對法律人來說智慧財產是法律問題,所以是權利如何保護、如何盡義務,但是現在進化到不是這個情況,智慧財產權問題除了進入訴訟外,接下來可能就是商業戰,智慧財產的保護是否與商業競爭有關,現今見到很多科技公司利用智慧財產來消滅競爭公司,所以辦理這研討會涉及重要議題就是法律風險,事業包括科技公司,存在很多法律風險,要如何去面對,如何去因應減少困擾的產生。祝福大家經過一天研討會能收穫滿滿,研討會成功。

王文杰院長致詞,科技日新月異,法律有時而盡,科技的高度發展造就法律不斷的更換,科技的發展促進生活的便利及更多需求的情況下,法律有時而盡的情形造就問題衍伸的風險,衍伸新的商業模式,法律訴求大,所以智慧財產權領域與法律連結是最綿密的,感謝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提供這樣平台讓政治大學承接這樣有意義的研討會,讓更多人來參與、探討和分享。

第一場主題為智慧產財權的發展前緣,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謝銘洋教授主持,首先由台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陳昭華教授報告:3D列印涉及發明專利權之保護,陳教授報告先探討3D列印CAD檔是否為專利適格標的?陳教授認為即使允許使用電腦軟體請求項保護CAD檔,也可能因標的太抽象而不具專利性。再探討其他列印程序之軟體是否為專利適格標的?陳教授認為將STL檔切層的軟體是電腦提供演算法和指令的軟體代碼,如果寫得夠具體,不會成為抽象概念,應具為專利適格標的。又深入探討3D生物列印產品之可專利性?是否具可專利性之問題點為以生物列印之組織或器官是否為專利適格標的?生物列印組織或器官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而為專利保護客體所排除?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認為人類胚胎幹細胞相關之發明,若有發展成人類個體的潛能者,違反公序良俗,應不准專利,例如人類全能性細胞以及培養或增殖人類全能性細胞的方法。至於由人類全能性細胞進一步分裂而成之人類多能性胚胎幹細胞(human embryonic pluripotent stem cells),若無發展成人類的潛能,其相關發明應無違反公序良俗。歐洲專利公約指令第6條第(2)項(c)款「為工業或商業目的之人類胚胎利用」,包括以科學研究為目的使用人類胚胎。只有當以治療或診斷為目的使用胚胎,且有所助益時,始具可專利性。

接著由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所李崇僖所長報告:健康大數據應用之智財與法律風險,李所長提到對台灣之政策建議,應設個資法專責機關,個資法存在許多例外條款,適用標準不明,需有專責機關提供有權解釋。如日本在2003年制訂了個人情報保護法,但在其後實務運作上亦發現到未指定專責機關的結果是法律適用不明確,造成許多社會運作上因擔心個資法律爭議而陷入保守被動情況,因此該國在2015年因應網路科技與資訊運用新趨勢,而新修個人情報保護法,並設置「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作為獨立行使職權之管制機關。健康大數據與法規環境點出幾個問題讓大家思考,健康資料是極有價值數據資產,其所有權與控制權應如何分配?醫療法律體系是以醫師為專業主體,建構出醫療行為與健保支付的範圍,當人工智慧比醫師更精準時,誰是病患權益的最佳照護者?誰有較大的發言權?未來可能商業模式:物聯網+醫療儀器租賃+遠距醫療照護+分級轉診+預防醫學+去中心化健康資訊管理,基本問題:是商業模式去適應法規,或是法規政策去迎合商業模式?最後由政治大學科館與智財研究所鄭菀瓊助理教授報告:從TC Heartland案看跨境專利訴訟管轄權問題。

第二場主題為產業環境中的智財行使與法律問題,由政治大學法學院、科智所馮震宇教授主持,首先由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立達教授報告:標準必要專利之競爭法規範與高通授權架構之違法性,王副院長認為高通案對我國產業發展有害無益,因產業發展並非競爭法關心的第一要務,消費者福祉才是,Qualcomm授權架權使晶片商、手機商均受害,SEP權利金與晶片分開收費,以整機計價,並不符合業界交易習慣,且獨家交易折讓,使晶片商喪失向Apple等供貨之機會,也喪失發展WiMAX產業的機會,放任Qualcomm授權架構不予處理,發展5G產品時繼續倚賴Qualcomm因為限制競爭而獨大的技術,對於我國產業與經濟福祉的傷害,只會越來越深。

再由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陳匡正副教授報告:論商標善意先使用抗辯之法律風險—以原產銷規模之限制為中心,陳副教授提到商標法乃是採取先申請註冊主義,惟在他人申請註冊商標之前,已經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該商標圖樣之第三人,應該在特定之條件下,免受他人商標權之干涉,才較為公平。未來修法應增列原產銷規模因素,於商標善意先使用抗辯之適用限制中,否則商標先使用者任意擴張該商標之使用地域,卻仍可以主張商標善意先使用之抗辯,實已侵害註冊商標之商標權,由於這是導致商標權人與商標善意先使用者訴訟爭端之法律風險。歸納臺灣智財法院之判決,無論是民事判決還是刑事判決,都不考慮以原產銷規模,來限制商標善意先使用之抗辯。從美國成文、判例法來觀察,在商標註冊申請之程序中,證明主觀上有善意使用系爭商標於商業活動之意圖,實為商標註冊申請者,在申請該商標時之必要條件,並不像臺灣商標法有商標善意先使用之抗辯規範。從預防法學之角度,本條款所列舉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且商標權人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等商標善意先使用抗辯之限制,仍有所不足,因為原產銷規模是一個導致商標權人與商標善意先使用者訴訟爭端之法律風險。

最後世新大學法學院智慧財產權法律研究所李紀寬助理教授報告:人工智慧「創作」之著作權歸屬研究,李助理教授提到現行智慧財產體系下,不保護「人工智慧之『創作』」,進一步探討不保護人工智慧「創作」主要理由為人工智慧/電腦之「產出成品」不具原創性,故著作權法不予保護,人工智慧/電腦本非權利主體,無權利可言,更遑論權利之保護,不保護可能衍生之問題為科技產業將不再研發相關技術,因欠缺經濟誘因,人工智慧「創作」速度可能快於人類著作人,是否造成大量著作快速進入公眾領域?保護人工智慧「創作」主要理由為促進科技產業繼續研發相關技術,活化文化、藝術、娛樂產業等之創作?結論如何妥善平衡 Natural Rights v. Utilitarian,仍然應該是立法、修法、解釋現行智慧財產權法的重要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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