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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第 79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
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
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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