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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1646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第 4 條    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為限: 一、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兩岸登記者。 二、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香港登記者。 三、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境外航運中心運輸、兩岸三地貨櫃運輸或砂石     運輸業務之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之外國籍船舶。 前項第三款以外之外國籍船舶經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者,得航行於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 &nbs... 觀看完整文章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1597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正日期 民国 101 年 11 月 12 日   第 4 条    从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海上客货直接运输之船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为限: 一、台湾地区或大陆地区资本,并在两岸登记者。 二、台湾地区或大陆地区资本,并在香港登记者。 三、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境外航运中心运输、两岸三地货柜运输或砂石     运输业务之台湾地区或大陆地区资本之外国籍船舶。 前项第三款以外之外国籍船舶经航港局核转交通部许可者,得航行于台湾 地区与大陆地区港口。 &nbs... 觀看完整文章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1629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第 29 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視或進行其他 相關活動: 一、其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經司法機     關羈押或執行徒刑,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其申請案,每年一次並以二人為限。 二、其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在臺灣地區遭遇不可    ... 觀看完整文章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1620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 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經依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 觀看完整文章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2288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布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更新: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736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96 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 3166 號令發布定   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45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並自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3.中... 觀看完整文章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2067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 3 條&n... 觀看完整文章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1767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二 章 行政   第 9 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 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 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 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 觀看完整文章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2364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三 章 民事 第 41 條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 臺灣地區之法律。 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 本章所稱行為地、訂約地、發生地、履行地、所在地、訴訟地或仲裁地, 指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第 42 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該地區內各地方有不同規定者 ,依當事人戶籍地之規定。 第 43 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 觀看完整文章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1866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四 章 刑事 第 75 條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 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 75-1 條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 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 第 76 條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 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 其相婚... 觀看完整文章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2220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五 章 罰則 第 79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 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 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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