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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1589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第 4 條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其業務活動 範圍以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內容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 准從事之業務活動,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許可時,應載明許可設立之目的及業務活動範圍。   第 7 條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喪失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 觀看完整文章

ericpi - 法律條文 | 2016-03-25 | 人氣:1708
【轉載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发布日期 民国 98 年 10 月 16 日  第 4 条    大陆地区观光事务非营利法人经许可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其业务活动 范围以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内容为限。但经主管机关核 准从事之业务活动,不在此限。 主管机关依前条规定许可时,应载明许可设立之目的及业务活动范围。   第 7 条    大陆地区观光事务非营利法人经许可在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主管机关得废止其许可: 一、丧失大陆地区观光事务非营利...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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